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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博物馆接受捐赠藏品管理制度

来源:威海博物馆  发布时间:2026-03-18

威海市博物馆接受捐赠藏品管理制度

 

规范接受捐赠藏品的管理工作鼓励藏品捐赠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规定,以及国家文物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博物馆接受捐赠藏品管理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我馆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 接受捐赠藏品是完善藏品体系的重要方式,威海市博物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捐赠藏品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
第二条 威海市博物馆收藏范围:

(一)各历史时期珍贵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以及生活用品

)近现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名人遗物、能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见证物;

(三)能够反映威海人文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史料价值的手稿、地图、古旧图书等;

(四)能够反映威海文化特征的各时代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

第三条 威海市博物馆接受捐赠,按照下列程序进行:

(一)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。

(二)威海市博物馆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专家对拟捐赠物品进行实物鉴定,并对物品来源、权属状况和流传经历等相关情况进行评估,科学判断其真伪、年代、价值等情况,由专家分别出具个人书面鉴定意见。

(三)威海市博物馆根据专家鉴定评估意见,对接受捐赠的必要性、合法合规性、后续保护管理的可行性等进行集体研究。

(四)对符合入藏标准的物品,与捐赠人充分沟通协商,订立捐赠协议。对不符合入藏标准的物品,应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后不予接收。

(五)威海市博物馆制作捐赠藏品清单,由双方现场查验实物后,共同签字确认,留存捐赠藏品影像资料,并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藏品接收凭证,颁发收藏证书。

第四条 捐赠藏品应及时入藏,登入藏品账。妥善保管,定期养护。捐赠藏品用于展览、研究和社会教育工作,不得转赠或转卖。

第五条 威海市博物馆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捐赠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有权查询捐赠藏品的管理情况。

第六条 威海市博物馆通过官方网站、年度报告、微信公众号等渠道,公布接受捐赠藏品信息,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。

第七条 附则

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威海市博物馆负责解释,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实际工作情况,适时进行修订。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馆规章制度执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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